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萬貫家財”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備案編號:華安財險(備-家財)[2015](主)23號
總則
第一條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它書面協議構成。
保險標的
(一)房屋及其附屬設備;
(二)室內裝潢。
第三條 下列家庭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
(一)用于從事工商業(yè)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產和出租用作工商業(yè)的房屋及室內裝潢;
(二)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秸、竹竿、帆布、塑料布、紙板等為外墻,屋頂的簡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與保險房屋不成一體的廁所、圍墻、無人居住的房屋及室內裝潢;
(三)違章建筑、臨時建筑、非法占用的房屋及室內裝潢;
(四)國家有關部門征用、占用的房屋、危險建筑以及處于危險狀態(tài)下的房屋及室內裝潢;
(五)非鋼結構、非鋼筋混凝土結構以及非磚混結構的房屋;
(六)不屬于房屋及其附屬設備、室內裝潢的其他家庭財產。
保險責任
(一)火災、爆炸;
(二)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三)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五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搶救保險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的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限度內負責賠償。
第六條 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負責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一)戰(zhàn)爭、類似戰(zhàn)爭行為、恐怖活動、反恐怖活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二)核爆炸、核輻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四)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嘯;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宿人員、雇傭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為。
第八條 下列各項損失或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超電壓、短路、斷路、漏電、自身發(fā)熱、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二)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損失;
(三)保險財產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四)不在本保險標的范圍以內的財產損失;
(五)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額。
第九條 投保人未按約定交納保險費,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與免賠額
本保險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在被保險人提供了各種必要單證后,保險人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fā)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等方面規(guī)定,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fā)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合同載明的事項發(fā)生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xù)。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或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三)事故證明;
(四)損失清單、發(fā)票和費用單據;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在分項目列明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保險人一次財產損失賠償金額達到本合同保險金額或累計財產損失賠償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經雙方商定后進行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從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條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于或等于其保險價值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于其保險價值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保險價值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條 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之日起,依法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追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申請?zhí)崆敖獬竞贤?br />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正本;
2、保險費收據或發(fā)票;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二)本合同自保險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自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保險人按照以下方式計算應退給投保人的未滿期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保險費×退保系數其中退保系數按照保險單已經過月份數占保險期間月份數的比例確定,確定方式見下表,保險單已經過期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保險單已經過月份數/保險期間月份數(S) | 退保系數 |
S≤1/12 | 0.73 |
1/12<S≤2/12 | 0.67 |
2/12<S≤3/12 | 0.6 |
3/12<S≤4/12 | 0.53 |
4/12<S≤5/12 | 0.47 |
5/12<S≤6/12 | 0.4 |
6/12<S≤7/12 | 0.3 |
7/12<S≤8/12 | 0.2 |
8/12<S≤9/12 | 0.15 |
9/12<S≤10/12 | 0.1 |
10/12<S≤11/12 | 0.05 |
S>11/12 | 0 |
保險單已經過月份數/保險期間月份數(S)退保系數 |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