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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外傷害保險(A款)條款
-備案編號:(利寶)(備-意外)[2015](主)27號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取書面形式確認。
第二條 被保險人應為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經(jīng)保險人審核同意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主被保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主被保險人配偶的父母可以作為本保險合同的連帶被保險人(主被保險人與連帶被保險人合稱為“被保險人”)。配偶、子女及父母以保險合同成立時法律上認可的關系來確定其身份。
任何情形下,本保險合同不承保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認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組織成員,或非法從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學武器交易的人員。
第三條 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shù)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同一順序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fā)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jīng)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jiān)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意外傷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天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fā)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jīng)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本款第二項約定的意外傷殘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意外傷殘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保監(jiān)發(fā)[2014]6號,JR/T0083-2013)所列傷殘項目,保險人依照該標準規(guī)定的評定原則對傷殘項目進行評定,并按評定結果所對應該標準規(guī)定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的,則按該意外傷害發(fā)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評定,并據(jù)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1.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依照《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保監(jiān)發(fā)[2014]6號,JR/T0083-2013)規(guī)定的評定原則對合并后的傷殘項目進行評定,并按評定結果所對應該標準規(guī)定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但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附件所列的傷殘視為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2.意外傷殘保險金以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的意外傷殘保險金的總額達到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時,本合同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任何在下列期間發(fā)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武裝叛亂或任何形式的恐怖分子行為;
(二)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或輻射;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四)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五)因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六)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的活動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而導致的身故或傷殘;
(七)被保險人被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服刑期間;
(八)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及由此引起的身故或傷殘;性傳播疾病引起的身故或傷殘;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身故或傷殘;
(九)被保險人受細菌、病毒或寄生蟲感染(但因意外傷害致有傷口而發(fā)生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險人藥物過敏、食物中毒、中暑或猝死;
(十)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十一)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意外;
(十二)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十三)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十四)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或特技等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yè)或半職業(yè)體育運動期間;
(十五)被保險人從事采礦業(yè)、地下作業(yè)、山洞作業(yè)、水上作業(yè)、五米以上高出作業(yè)的職業(yè)活動期間;
(十六)被保險人在陸軍、海軍、空軍服軍役或以警察身份執(zhí)行任務期間;
(十七)被保險人置身于任何飛機或空中運輸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yè)航班者除外)期間;
(十八)投保時已有的殘疾或身體缺陷,或投保時已存在的受傷及其并發(fā)癥。
第七條 本保險不承保被保險人前往、途經(jīng)或停留在下列任何國家和地區(qū)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北朝鮮、古巴、緬甸及其他正在遭受美國或聯(lián)合國經(jīng)濟或貿易制裁的國家或地區(qū)。但在被保險人前往上述列明的任一國家或地區(qū)之前該國家或地區(qū)已經(jīng)被全部解除制裁的,對于被保險人前往、途經(jīng)或停留在該國家或地區(qū)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仍承擔保險責任。
若由于本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導致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將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主被保險人和連帶被保險人共同分享。無論一人或多人使用,保險人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該項保險責任的保險金額為限。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其身故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若保險金額超過監(jiān)管規(guī)定的限額且發(fā)生合同約定的身故保險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限額進行賠償,對超過監(jiān)管規(guī)定部分的保險金額所對應的保費做退保處理。
本保險合同保險費依據(jù)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投保人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一次性交納保險費。保險期間不滿一年的,保險人將按照短期費率表收取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九條 本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xié)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fā)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 保險人依據(jù)本條款第十七條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三條 保險人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合同另有約定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給付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shù)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shù)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shù)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保險費交清之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yè)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在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yè)分類在拒保范圍內的,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還原職業(yè)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凈保險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yè)分類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圍內但保險人認定可以繼續(xù)承保的,保險人按照接到通知之日計算并退還原職業(yè)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保險費,投保人補交按照保險人接到通知之日計算的新職業(yè)或工種所對應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yè)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未依本條約定通知保險人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其原交保險費比新職業(yè)或工種所對應的保險費率計算并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yè)或工種依照保險人職業(yè)分類在拒保范圍內,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九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fā)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fā)送給投保人。
第二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二十一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通知書;
2.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意外傷殘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通知書;
2.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由雙方認可的醫(yī)療機構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根據(jù)《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保監(jiān)發(fā)[2014]6號,JR/T0083-2013)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程度的資料或身體傷殘程度評定書;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本項申請相關的材料;
6.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fā)生后未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險人已根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凈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到期前的30日之內,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續(xù)保申請,請求按照續(xù)保當時保險人執(zhí)行的條款和費率進行續(xù)保。在收到投保人的續(xù)保申請后,保險人有權根據(jù)被保險人續(xù)保當時的情況決定是否調整續(xù)保費率或有條件續(xù)保。
投保人在提出續(xù)保申請時,應當將被保險人已知或已患的疾病以書面形式告知保險人。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合同期滿(或續(xù)保期滿)時,若保險人同意續(xù)保,則自期滿日的次日起31天為寬限期。投保人應當在寬限期結束之前交納保險費。
寬限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仍承擔保險責任,但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投保人在寬限期結束之時仍未交納保險費,則保險人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將不再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亦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如以郵寄方式通知解除保險合同的,以郵寄證明作為已通知的有效證明。本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人退還自本保險合同解除之日起的未滿期保險費。
釋義
第二十九條 除非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合同中,以下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利寶保險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
(二)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和不可預見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三)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xiàn)癥狀后24小時內發(fā)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認定以醫(yī)院的診斷和公安部門的鑒定為準。
(四)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
(五)無有效駕駛證
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guī)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六)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3.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七)酒后駕駛:指經(jīng)檢測或鑒定,發(fā)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八)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九)高風險運動
本保險合同所指高風險運動包括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等。
1.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庫、海、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2.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3.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或峽谷等活動;
4.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5.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活動。
(十)未滿期凈保險費
未滿期凈保險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jīng)過天數(shù)/保險期間天數(shù))]×(1-30%)。經(jīng)過天數(sh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十一)未滿期保險費
未滿期保險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jīng)過天數(shù)/保險期間天數(shù))]。經(jīng)過天數(shù)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十二)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附:短期費率表
保險期間(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收費比例(%)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