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個人責任保險條款
-備案編號:平安(備案)【2009】N282號
總則
若主保險合同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互有沖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合同的條款規(guī)定為準。
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行為、違法行為、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生產、經營、商業(yè)、職業(yè)、職務行為,以及被保險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第五條對于下列各項損失、責任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對其直系親屬、與被保險人有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關系者、雇主、雇員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責任。
(二)被保險人在精神錯亂、神智不清、意識不清或智障狀態(tài)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不論該狀態(tài)由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疾病、服用藥品或毒品、醉酒等)引起。
(三)被保險人所擁有、飼養(yǎng)、照管的動物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因被保險人違背與他人訂立的合同或協(xié)議而導致的違約責任。但是,即使沒有該合同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五)被保險人因擁有、管理或使用各種機動車、電瓶車、電動自行車、船、飛行器導致的責任。
(六)被保險人感染或傳播任何類型的傳染病導致的責任、費用。
(七)被保險人所有的、租借的、保管的或掌控下的財產的損壞或滅失,但被保險人因旅行租用的酒店房間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設備)的損壞不在此限。
(八)被保險人參加潛水、滑雪、滑板、滑翔、沖浪、蹦極、熱氣球、跳傘、攀巖、漂流、探險活動、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進行摔跤、柔道、拳擊、武術、散打、空手道、跆拳道等搏擊運動,以及進行前述運動前準備活動時導致的責任、費用。
(九)罰款、罰息及懲罰性賠償。
(十)薪酬、津貼、醫(yī)療、福利及其他間接損失。
(十一)其他不在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責任和費用。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其國籍所在的或其擁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國家或地區(qū)期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限額和免賠額
被保險人應自行承擔保險單載明的免賠額范圍內的損失。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九條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xiàn)場,允許并且協(xié)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被保險人收到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xié)助。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fā)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xié)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保險金申請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相關材料;
(五)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包括:受害人的病歷、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等醫(yī)療原始單據(jù);受害人的人身傷害程度證明:受害人傷殘的,應當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傷殘鑒定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機關或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六)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應包括:損失、費用清單;
(七)被保險人與受害人所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書或和解書;經判決或仲裁的,應提供判決文書或仲裁裁決文書;
(八)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申請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shù)?,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十五條發(fā)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六條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shù)模kU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shù)?,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十七條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xiàn)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釋義
【直接損失】指有形財產的直接損壞、損毀。
【故意行為】指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導致他人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結果,但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行為。
【懲罰性賠款】指法院判決的、在賠償性賠款之外被保險人應當支付給受害方的賠款,其目的一般是為了懲罰和警告被保險人的惡意作為或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