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東安聯(lián)財產保險有限公司
附加個人新型冠狀病毒確診津貼保險條款(2020版)
C00005032622020020122622
附加個人新型冠狀病毒確診津貼保險條款(2020版)
C00005032622020020122622
1.附加保險合同訂立
本附加保險合同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于保險人主保險合同條款使用。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的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2.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首次出現(xiàn)癥狀(見釋義8.1)或體征(見釋義8.2),經符合本條款約定的醫(yī)療機構(見釋義8.3)確診首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的,保險人按本合同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津貼,給付后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在本項下的保險責任終止。
3.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同主保險合同一致。
4.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
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保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主保險合同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5.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條款與主保險合同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盡之處,以主保險合同條款為準。
6.責任免除
一、任何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感染病毒的,或具備下列情形/行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
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在投保前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或被確認為疑似病例。
7.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補償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補償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完整填寫的索賠申請表并簽名確認;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符合本條款約定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對被保險人的疾病診斷證明書以及由醫(yī)院出具的與疾病診斷證書相關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它科學方法檢驗報告以及呼吸道冠狀病毒核酸陽性的檢測報告、醫(yī)療病歷(含門急診及住院);
4)其它與本項索賠有關的證明文件;
5)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等,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該及時通知保險人。如果因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的,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在保險人的理賠審核過程中,保險人有權在合理的范圍內對索賠的被保險人進行醫(yī)療檢查。
8.釋義
8.1癥狀
指被保險人病后對機體生理功能異常的自身體驗和感覺。
8.2體征
指被保險人的體表或內部結構發(fā)生可以察覺的改變。
8.3醫(yī)療機構
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合法的二級(含)以上公立醫(yī)院,或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指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診治定點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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